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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中國,殯葬是倫理與政治上的重要議題,是關系國本的重要社會活動,其中傳統喪服制度表征著社會的基礎組織結構,其表彰的“孝”更是政權合法性的重要來源。在現代中國,一個人的“身后事”如何處理,也絕非純粹私事,而是被深刻打上了社會變革和國家權力的烙印,這己經成為當代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革命和移風易俗的重要體現。
1997年,我國頒布了《殯葬管理條例》,對殯葬行為中遺體處理行為、安葬行為以及儀式行為等進行法律上的限制,要求改革土葬、推行火葬;節約用地;革除喪葬陋俗,基本構建了具有中國當代特色的殯葬行政管理制度,標志著我國殯葬行政管理開始走上了法治化軌道。時至今日,《殯葬管理條例》已經實施近三十年,盡管期間歷經小幅修訂,但未有重大修訂。在這期間,我國社會經濟有了重大發展,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和法治意識有了很大提高,當前殯葬行政管理制度法治化水平已經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法治需求和權利訴求。因此,我們應當對中國現行殯葬行政管理制度進行深入梳理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重點從行政法視域入手,著眼于監督和規范殯葬行政管理行為,不斷提升殯葬行政管理制度法治化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在殯葬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當前,我國殯葬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存在五方面問題:
一是殯葬行政立法供給不足,主要體現在立法位階過低、地方立法未修正強制條款、立法滯后于公民需求和事實判斷存在偏差等。從我國當前殯葬行政管理相關立法看,殯葬行政立法的主要目標是實現國家目標,即“推行火葬、節約土地”,在行政方式上更傾向于命令服從式的秩序行政模式,從遺體處理到安葬、儀式舉行的殯葬全過程,公民的行為都被納入到了國家控制之下,而殯葬行政管理中行政權力得到的約束很弱。這種“權力導向型”的殯葬行政立法體系,已逐漸不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和群眾需求。
二是殯葬行政管理主體分散混亂、組織機制有漏洞。殯葬事務的管理,涉及多個行政部門,職能部門間難以有效聯動,導致行政效率低。組織機制中管辦不分,一些縣市并沒有設立獨立的殯管所,仍實行殯儀館與殯管所合一,使得殯葬行業的經營者又是該行業的監管者。另外,由于行政管理和地理位置的便利性,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委會、居委會常參與到殯葬事務的管理中,在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容易產生越權行為,公民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殯葬行政管理手段和目標之間不符合比例原則。強制推行火葬的手段不能達成節約土地的目標,甚至阻礙了該目標的實現。強制性殯葬行政行為還存在合法性缺陷,這表現在執行中行政成本高、效率低,且由于遺體的特殊性,強制火化遺體后,行政行為不可撤銷,給相對人帶來新的損害。另外在殯葬相關行政活動中,行政機關通過火化區劃定,將公民日常生活行為一鍵手動變為違法行為,在授益性給付行政行為中,將相對人的利益與是否火化綁定,殯葬管理相關的行政指導行為等在殯葬行政管理中也變質為不可違抗的行政決定,不僅不合法、加重了相對人負擔,還破壞了社會自生自發秩序。
四是殯葬行政管理的程序較為簡單,對行政相對人權利保護嚴重不足。首先,現行法規中對程序的規定較為籠統,缺乏具體操作細則,各地程序規范的標準不一,導致行政行為隨意性增加,影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其次,程序欠缺靈活性。“一刀切”的管理方式,不僅僵硬適用程序,忽視個體差異和具體情況,而且單向性程序缺乏與公民的互動和溝通,無法適時糾錯,最終影響行政行為的有效性。最后,公民的陳述申辯權得不到保障。在殯葬相關行政決定作出與實施過程中,公民不僅缺乏申辯機會,行政機關也不記錄公民陳述申辯,影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公正性。
五是對殯葬行政管理行為的司法審查力度不夠、機制不健全,行政相對人難以通過訴訟維權。通過殯葬行政訴訟的實證研究發現,司法審查范圍過窄,駁回起訴判決比例較高,以合法程序審查為主的司法審查難以對行政權力進行實質性控制,司法審查事后救濟的特性也影響了它很難對相對人提供有效的救濟;同時相對人法律權利的模糊也使得即使法院判決行政機關違法,相對人也難以獲得賠償。
為了解決殯葬行政管理存在的上述五大問題,就必須堅持以下三項原則, 大力推動殯葬行政管理制度的法治化。
一是堅持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平衡原則,尤其是不能漠視個人在殯葬活動中情感需求、倫理需求和意思自治。殯葬行為中公民具有身份法上的權益,包括身份權、財產權以及家庭生活獲得尊重的權利,殯葬行政管理應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尊重個人利益、保護個人利益、尊重個人意愿。
二是突出公共服務原則。國家有責任承擔殯葬基本公共服務,但從法律家長主義角度分析,國家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也容易產生權力濫用的風險,公民的權利會受到更為隱蔽而又無法反抗的侵害,政府應突出服務理念,強調公民主體地位,防止過分干預公民行為自由。
三是堅持公私合作原則。公私合作符合擦葬行政管理實踐,殯葬行政管理需要相對人的配合,公民又需要國家提供基本服務。公私合作要求殯葬行政管理改變單向式的意見交流,改為互動式的溝通,肯定相對人的需求和利益是正當的,通過制度設計促進合作,并為公民殯葬行為留下自治空間。公私合作的目標是良好行政,這為行政權力提出了比合法性更高的要求,良好行政要求行政權力追求“共同善”,幫助公民更好實現自由。具言之,應當針對當前殯葬行政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按照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平衡原則、公共服務原則、公私合作原則,在以下五個方面進行完善,大力推進殯葬行政管理法治化水平。
一是從管理目標的調整入手,構建福利、公正、有尊嚴的規則體系,這是行政權力受到控制的基礎。首先在立法目標中,要確定保護公民權利、推行禮葬、全面看待殯葬習慣、弘揚尊老美德;其次是提升立法價值標準, 平衡相對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確定生命、自由等基本價值超越財產性利益;最后標定公共服務基本方向,確定國家在殯葬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中提供遺體運輸、遺體處理、基本儀式服務等責任。
二是完善殯葬行政管理組織機制。首先,要厘清各級政府及各部門間的組織機制,包括明確中央、地方權限劃分,避免職權交叉和責任不清,建立縱向、橫向協調機制,落實領導責任,重視基層自治組織“中介作用”。其次,強化主體的公共服務職能,變主導為引導,以相對人需求為主提供服務。最后,推進管辦分離,使監管中立、市場經營者自主獨立,確保公民權利得到充分保護,促進公共服務的提升和發展。
三是促進行政行為法治化,首先,確定殯葬行政管理的合法性標準,殯葬行政行為應有合法依據、不能超越立法目標,不考慮不相關因素,不給相對人帶來新的損害、殯葬違法行為的處罰期限應有明確規定;殯葬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標準中則應確立維護逝者尊嚴與尊重逝者親屬情感的標準,更加符合殯葬行為規律,以提升行政行為的正當性。其次,行政行為應選擇對相對人利益損害最小的行政行為,包括小步走、不作出不可逆的行政行為、減少傷害等。最后,重視相關行政活動中正當原則、自愿原則,確保柔性行政活動不變質為強制性行政行為。
四是規范行政程序,守住正當程序防線。首先要求行政主體加強程序的規范性,遵守法定程序規范,重視說明理由程序,提升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和可接受度,在強制措施前保障公民陳述申辯權,強制程序中以催告程序為核心,代執行前必須再履行告知程序確保相對人程序性權利得到保護。其次,有關鑌葬行政自由裁量中,應增加決策過程設計,用集體判斷替代地方主官個人意志,確保共同善判斷的集體性。最后注重公眾參與,確保行政決策的民主性。
五是強化對殯葬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首先,賦予相對人選擇法院的權利,改進殯葬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査的管轄,確保審判公正性。其次,擴充司法審查的法源,從制定法、習慣、技術標準、情理、政策等方面為司法審査提供更多有說服力的論據。最后,提升司法審查強度,從保護相對人訴權、擴充司法審查范圍、確定司法審查標準、確定行政訴訟中殯葬權利損害賠償責任等方面加強司法權對殯葬行政的監督強度。
總之,在殯葬行政管理中,存在公權力過分擴大,立法與司法無法有效控制,造成公民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為此公權力應兼顧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以承擔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為導向,堅持公私合作原則,為公民實現幫助死者獲得善終的目標提供協助,有效控制殯葬行政權力,維護福利、公正、有尊嚴的社會生活和政府行政秩序,切實提升殯葬管理領域法治化水平。